至今,津巴布韦已经响应了所有进来的司法协助请求。司法协助的正式请求,由总检察长办公厅接收和处理。多数请求由各机构直接接受。下述机构可以接受请求:反腐败委员会、津巴布韦共和国警察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 、金融分析中心和津巴布韦税务局。
当要求提供证据时,所有的司法协助请求都必须由总检察长办公厅批准。 《刑事事项(互助)法》概述了在该法之外可以提供的其他形式援助,诸如口头或非正式请求,例如通过津巴布韦也参与的南部非洲资产追回问题机构间网络、南部非洲警察局长区域合作组织和哈拉雷计划。
《重罪(没收好处)法》和《刑事事项(互助)法》管辖关于外国犯罪的取证、司法文件的送达、搜索和扣押或冻结。冻结资金的司法协助请求,不用总检察长办公厅参与就可以执行;而请求归还资金则需要总检察长办公厅参与。为了落实外国冻结、扣押或没收令,必须启动国内诉讼,以登记和执行该命令。要求冻结资产的事宜,可以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接到请求时,立即去做。
津巴布韦法院根据《刑事诉讼和证据法》第 10 节规定,已经接受了从外国获得的证据;该节构成了向有关机构而不是通过总检察长办公厅提出非正式请求的依据。在涉及法人的案件中,津巴布韦提供援助的能力是没有限制的。
银行保密不是拒绝司法协助的理由,银行记录可以应要求提供。津巴布韦也已经在涉及财政事件的案件中提供了援助。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6 节虽然规定了在没有两国共认犯罪的情况下拒绝司法协助的裁量权的理由,但在实践中没有被援引,因为即使在没有确定两国共认犯罪的情况下,津巴布韦也会考虑《公约》的宗旨。如果司法协助遭到拒绝,总检察长会传达拒绝的理由。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9 节与《重罪和没收好处法》第 53 和 56 条一起解读,允许请求国具体讲明它们希望津巴布韦落实请求时要遵守的程序的细节。再者,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11 节是允许在听取证人或鉴定人陈述时利用视频会议的依据,只是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关于证人和鉴定人的旅行,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9(2)(g)节规定请求国要承担费用。第 6(2)(f)节规定,如果援助给津巴布韦的资源施加了过重负担,就可以拒绝援助。
第 6(2)(d)节规定,可以以请求可能影响国内侦查或刑事诉讼为由,从裁量权的角度,拒绝而不是推迟请求。
在考虑法律限制和安全影响的前提下,津巴布韦可以提供大众看不到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