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事项互助法》为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基础。基里巴斯不以订有条约作为司法协助的条件。作为英联邦的成员国,基里巴斯原则上可以援引《英联邦成员国间刑事事项互助计划》,但并无相关适用经验。基里巴斯负责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是总检察长。但是,一般会经由外交途径收到或发送请求。然后该中央机关会分析所收到的请求并将其转递国内主管当局执行。
允许以不存在两国共认罪行为由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12条)。因此,总检察长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免除两国共认罪行的要求,他一般会在可能的情况下行使该自由裁量权以提供非胁迫性协助。司法协助仅限适用于并非《公约》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已被定罪的情况。
过去五年内,没有收到或发出司法协助请求。但是,基里巴斯目前正在起草两份司法协助请求(腐败相关案件)。
基里巴斯认可符合《公约》规定的拒绝协助理由,但也能以这类协助可能会妨碍在基里巴斯开展的任何刑事调查或诉讼为由拒绝提供协助(《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12(d)条)。
《刑事事项互助法》既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限,也没有专门规定任何具体的定期跟进程序。
基里巴斯在开展国内调查时透过刑警组织渠道寻求行政援助。银行保密不是拒绝协助的理由,相关法院命令发出后,即可应要求提供银行记录。对于通过司法协助获取的信息的使用限制,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