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由《刑事事项互助法》 (1990 年)和多米尼克订立的双边条约予以规范。该法的第二和第三部分适用于英联邦成员国、与多米尼克有双边条约的任何国家或者 1988 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缔约国。
第四部分提及此外的国家。尽管如此,多米尼克并不以存在条约作为提供司法协助的前提,而是在互惠基础上行事。
在实践中,在无特定法规的情况下,可以主动发送信息,不过,没有适用情况的案例。
多米尼克适用严格的双重犯罪要求,但在《互助法》第六条基础上可以适用较宽泛的要求。两个法域之间在罪名上的不同不会对提供协助构成障碍。
仅在与英联邦其他国家及该法第二和第三部分所适用的国家的关系中对为了识别、作证或其他程序之目的而将一人移交至另一国予以规范。
在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理由中,未提及银行保密或税务事项。
中央主管是总检察长。总检察长职位由一名前治安法官担任。他领导总检察长各办公室。正式程序直接通过各中央机关予以处理。经由该中央主管发出的所有请求必须是书面形式。
多米尼克可根据请求书中指明的程序提供协助,条件是不违背国内法。虽然立法对此没有异议,但多米尼克尚未通过视频会议举行对证人或鉴定人的听询。
多米尼克必须为拒绝协助提供理由,但关于为交还之目的移交被拘留人的请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