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隆迪刑事诉讼法》未载有管辖国际合作的任何规定。上述《大湖区安全、稳定和发展公约议定书》载有关于司法合作的规定。
布隆迪确认,关于司法协助事项,其国内法不需要法律依据,不需要两国共认罪行,而且允许司法协助不依靠条约的存在——布隆迪能在互惠或国际调查委托书的基础上采取行动。
关于第四十六条第十三款和第十四款,布隆迪指定检察长作为其中央主管当局。布隆迪尚未通知秘书长指定中央主管当局一事(第十三款),也未通知其司法协助请求必须使用的语文(第十四款)。布隆迪允许向中央主管当局发出请求,而且在紧急情况下,允许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请求。布隆迪发送的请求必须先经过检察长,然后转送司法部,司法部将其转送外交部,最后通过外交渠道发送。
信息交换须按照请求进行,因为法律未规定可自发传递信息,在实际当中也未考虑过这一点。此外,法律未规定移交布隆迪国民以便提供鉴定、作为证人或协助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