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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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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3 19:52:23 人气:6 评论:0

   司法协助遵守《刑事事项引渡和互助联邦法》第 50 条及其后条款以及国际协定的规定,并且可以为《公约》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所有目的提供司法协助,包括在可追究法人责任的情况下。

   提供协助必须遵守两国共认犯罪要求(《刑事事项引渡和互助联邦法》第 51(1)条)。如果接收人准备接收,则不得以根据奥地利法律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为由反对送达有关文件(《刑事事项引渡和互助联邦法》第 51(2)条) 。在这种情况下,文件的送达被视为即便不符合两国共认犯罪要求也可以提供协助的一项非强制性措施。在听取并非被迫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和证人证言的相关情况下采用类似的方法。

   奥地利指定联邦司法部为接收和传递司法协助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并将此告知联合国秘书长。司法协助请求可通过外交渠道转交,在紧急情况下,也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转交。主管机关之间还可直接送文。

   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将执行所要求的程序不同于奥地利刑事诉讼程序法的司法协助请求, (《刑事事项引渡和互助联邦法》第 58条) 。据报告,从接收司法协助请求到对请求作出回应包括对执行请求作出决定之间的时间长度通常为大约 3个月。

   奥地利与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利坚合众国订立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奥地利还是《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及其第一份《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奥地利已批准《欧盟刑事事项互助公约》 (2000 年)及其议定书(2001年) 。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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