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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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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3 19:50:52 人气:7 评论:0

   埃及普通法并未详细规定司法协助,尽管已就国际司法合作提交了一些议案,根据这些议案,此类合作必须与国际公约准则保持一致或以互惠原则为基础 ( 《反洗钱法》第 18 条) 。上述原则也适用此类公约中的双重犯罪条款。埃及指定其司法部国际合作科作为相关中央机构,并向联合国秘书长通报了此事。

   根据多数相关公约和措施规定,除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申请外,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以请求国语言进行书面确定,同时附上经核证的英文版、法语版或请求接收国语言的译文。如未与请求国订有协议,则书面申请应使用阿拉伯语,如针对非阿拉伯语国家,则使用英语。

   无论是否签署条约、是否有双重犯罪,埃及均可提供援助。国内刑事诉讼适用的强制措施,同样适用于提供司法协助。这些条款同时适用针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司法协助请求埃及可主动向他国提供相关刑事案件信息,而无需提出正式请求。

   在通过视频录像进行调查方面,埃及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规定。但目前正在审议提出这一可能性的一些议案。不得以银行保密,不得仅仅以罪行可能涉及财务问题为理由拒绝提供司法协助。

   对于被拘留人员或服刑人员的移管和接受,埃及尚未制定任何国内程序。按《公约》直接规定,埃及依照请求,对任何请求及其内容保密。同样,针对并未与埃及就此事宜签署条约的公约缔约国的请求,埃及也依照《公约》第四十六条提供司法协助。埃及已经就司法协助事宜签订了一些双边和多边条约。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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