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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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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2 21:35:28 人气:5 评论:0

   英国拥有广泛能力提供《公约》所归定的各种形式的的司法协助。联合王国针对司法协助的立法框架是非常广泛而模糊的。联合王国在该领域的许多能力是通过政策和业务而不是通过严格的立法要求或程序而发展起来的。但审议表明,联合王国能够而且的确定期而有效地提供了根据《公约》规定的各种协助形式。

   联合王国可提供大多数的司法协助形式,不需要有国际协议。联合王国还订立了 35 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已批准了另外七项国际公约,还加入了欧盟和英联邦的其他条约。

   对于与《公约》有关的司法协助,联合王国有两个指定的中央机构:联合王国中央机构,管辖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皇家办公室则管辖苏格兰。

   最重要的立法是 2003 年《犯罪(国际合作)法》 ,同时规范对外国当局的司法协助和联合王国当局向外国法域提出的协助请求。

 《犯罪(国际合作)法》的条款允许进行各种各样的协助,只要符合相关标准即可。正如联合王国司法协助准则中概述的那样,通过业务和政策可提供其他类型的协助。联合王国有能力为外国法域跟踪和冻结《公约》所涵盖的犯罪所得。联合王国不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协助,这遵守了《公约》 。

   审议表明,通过利用专职反腐败和欺诈单位(例如严重有组织犯罪署和伦敦市警察局,尤其是严重欺诈办公室) ,在《公约》所涵盖的罪行方面,联合王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能力得到大幅提升。严重欺诈办公室在此类案件中提供司法协助的业务对有效调查欺诈和腐败案件作出了极大贡献。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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