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刑事事项互助法》和《犯罪所得法》对有关司法协助的程序做出了规定。原则上, 《英联邦内刑事事项司法协助计划》也适用,但在实践中没有使用过。
瓦努阿图愿意在会员国提出与《反腐败公约》相关罪行有关的请求之后尽力提供广泛协助,但这些协助须得到总检察长的批准(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5条) 。
双重犯罪要求适用于《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4 部分(协助搜查和扣押)和第 7部分(在犯罪所得方面提供协助) ,但不适用于该法的其他部分。互惠原则被视为适用于这些部分。
没有与法人有关的司法协助案例。
瓦努阿图通常可提供《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列出的援助类型(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1 条、第 2 条,第 3 部分、第 4 部分和第 7 部分; 《犯罪所得法》第 4 部分和第 5A 部分) 。 《犯罪所得法》第 3 部分(没收命令,主要是罚款命令和相关事宜)和《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7 部分第 2 节(在犯罪所得方面提供协助)对基于定罪的没收问题做出了规定。没有关于根据《反腐败公约》第五章追回资产的条款。
瓦努阿图规定在转递资料前须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但是,如果司法协助请求中的信息须始终保密(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63 条)或限制使用(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62 条) ,这一点将会得到尊重。
当局解释说,关于洗钱相关罪行,银行保密不会阻碍提供法律援助( 《金融交易报告法》第 13D条和第 14条) 。
依据《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5 部分,瓦努阿图可移交被羁押者,以便进行辨认、提供证言或提供其他协助;豁免权仅给予在瓦努阿图的人士(第 25条)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6条对外国如何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做出了规定。
根据《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55 条,可通过视频对提供证据的人员进行审查。《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8 条、第 9 条和第 10 条载有拒绝协助请求的强制性理由(第 8 条)和任择理由(取决于总检察长:第 9条和第 1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