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刑事事项互助法》对提供司法协助作出了规定。原则上, 《英联邦内刑事事项司法协助计划》也适用,但在实践中没有使用过。
根据《刑事事项互助法》 ,对于有可能判处 12 个月以上监禁或其他剥夺自由刑罚的案件,必须属于双重犯罪才能提供司法协助。这其中就包括纯粹的经济犯罪。对于符合双重犯罪条件的案件,经总检察长批准之后,所罗门群岛可向请求国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措施,但该请求必须属于《刑事事项互助法》 (第 6条)具体规定的司法协助形式的范围,或者在性质或范围上属于所罗门群岛可合法为他国提供的刑事事项调查或诉讼方面的协助(第 5 条) 。 《刑事事项互助法》还允许按照司法协助请求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从所罗门群岛移交被拘留者。
所罗门群岛规定在转递资料前须提出司法协助请求。通过司法协助获得的证据和其他资料只能用于司法协助请求所指定的目的,总检察长在与请求国协商后同意的情况除外(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17 条) 。在司法协助程序中可能提供的外国文件享有特权(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16 条) 。如果有可能妨碍正在进行的调查或诉讼,经与请求国协商之后,所罗门群岛可延迟批准司法协助请求(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4(2)(c)条) 。
披露与洗钱犯罪和犯罪所得有关的司法协助请求信息不受任何妨碍(2010 年《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11I 条) 。不得以银行保密和犯罪涉及财税事项为由拒绝提供司法协助(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4条) 。
在最近 10 年里,所罗门群岛共收到两项(与腐败有关)的司法协助请求(其中一项获得批准) ,但未向外发出司法协助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