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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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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2 21:22:01 人气:6 评论:0

   司法协助依据《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关于与刑事犯罪相关的调查、起诉和司法诉讼的第 3条第 1款来提供。

   已确认的一种良好做法是,在针对依据请求国法规或被请求国法规都应惩罚的犯罪向行政当局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也能提供援助,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当局的决定可以成为提起刑事诉讼的理由” (《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第 3 条第 2款) 。

   鉴于《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永远都须遵守两国共认犯罪要求,审议人员注意到不必至少对涉及非胁迫性措施的援助僵硬地适用这一要求。

 《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没有涉及经济罪问题,但在实务中没有报告过拒绝协助情况。审议人员青睐在国内立法中列入关于这一事项的明确条款。银行保密没有阻碍给予司法协助,尽管这并非由该法直接管辖。然而,双边和多边条约直接适用于这一事项。

   为了满足司法协助请求,可以适用国内法规。例外情况是,在请求国提出请求时,应以请求国立法中设想的方式提供协助,除非这违背塞尔维亚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司法部是塞尔维亚指定处理司法协助请求的中央机关。相关通知已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然而,该通知没有包括司法协助请求容许使用的工作语文方面的信息。

   代询证人委托书和其他文件由司法部转递,或者按要求通过外交渠道转递。按照对等原则,这些文件也可以直接传递。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转递。

   塞尔维亚与 30 个国家缔结了司法协助协定,并且加入了《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 (1959 年)及其附加议定书。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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