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长有权(《帕劳国家法典》第 18 编第 1311 条和第 1313 条)通过国务部长就对可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严重犯罪在帕劳提起的调查或诉讼(《帕劳国家法典》第 17 编第 105 条)提出和回应司法协助请求。司法协助请求可针对自然人和(或)法人提出(《帕劳国家法典》第 17 编第 112 条 (g) 款) 。
收集证据和送达文件受《帕劳国家法典》第 18 编第 1315 条管辖。此外,总检察长的法令涵盖了辨认、冻结和追查犯罪所得,以便追回资产。《帕劳国家法典》第 17 编第 706 条和第 707 条还规定了财产扣押以及执法人员和机构的相应权力和职责。
《帕劳国家法典》第 18 编第 1331 条规定了外来文献的特权,而第 1332 条则规定,除非帕劳最高法院另有许可,否则限制使用通过互助获得的证据和材料。帕劳如果不能遵守保密要求,则将及时通知请求国。 《帕劳国家法典》第17 编第 3334 条 (c) 款 (1) 至 (2) 项和 (e) 款也适用于特许不泄露的资料。对司法协助请求的任何拒绝或推迟均需首先向请求国解释并与之协商( 《帕劳国家法典》第 18 编第 1311 条) 。
依据《帕劳国家法典》第 17 编第 704 条 (a) 款 (8) 项,可解除银行保密。帕劳总检察长有权请求外国将同意协助相关调查或诉讼的在押人员移交共和国( 《帕劳国家法典》第 18 编第 1313 条 (f) 款、第 1316 条和第 1318 条)司法部是司法协助事项的中央机构,可通过总检察长办公室发送和接收司法协助请求。不过,有的请求也许只能通过外交途径接收。 2008 年在公共安全局下成立的打击跨国犯罪小组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刑警组织接收司法协助请求。在紧急情况下,可接收口头请求,但须在收到正式请求后方可采取行
动;帕劳至今尚未收到过口头请求。
法律未规定回应司法协助请求的时限。但帕劳目前正在编制有关处理司法协助请求的《办公室手册》 。
司法协助请求对提供任何有关人员的身份、所在地和国籍的要求属于《帕劳国家法典》第 18 编第 1314 条 (9) 项的“兜底”规定,即“提供可能有助于执行请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司法协助请求应按被请求国的国内法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按照具体请求所载程序执行。如果有视频会议服务,帕劳可予以采用。帕劳将承担执行司法协助请求的一般费用,但如果请求性质重要而特殊,则应与请求国协商。如果司法协助请求要求提供的信息不可提供给一般公众,则可通过正式信函或法院命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