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桑比克提供和接收司法协助的程序基础来自于《刑事诉讼法》和《洗钱法》 、双边与区域各级批准的条约以及互惠原则。莫桑比克可将《公约》作为提供这类协助的法律依据。
莫桑比克可加快各种程序,其中包括可追究法人责任的犯罪事项程序。但是,可请求司法协助的目的中未提及资产追回。
法律未对自行传送信息作出规定,实际上也未自行传送信息。法律也未对为了鉴定目的以及旨在作证或协助收集证据而移管莫桑比克公民作出规定。银行保密不会妨碍执行司法协助请求。另外,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即使《洗钱法》 (第 49 条第 3 款)规定财政事项是拒绝请求的唯一理由,但与腐败行为有关的财政事项不被视为拒绝协助请求的理由。
提供司法协助无需满足两国共认犯罪,除非条约规定了两国共认犯罪要求:例如,如果请求提到经修正的《洗钱法》规定的相关强制措施。
相关中央机关为联邦检察长司法部为负责就请求作出最终决定的主管部门。必须通过外交渠道传达请求,在较紧急的情况下,可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传达请求。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不接受口头请求。英语和葡萄牙语为提交请求的可接受语文。
尚无收到或提出的请求或数据记录用于分析莫桑比克是否已积极回应了司法协助请求。
莫桑比克在回应所接收的司法协助请求时适用其国内法。但是,莫桑比克力图积极解决这类请求,除非这些请求违反其国内法。
第 15/2012 号《证人保护法》第 13 条允许使用电话会议,但限制使用任何形式的视频会议,因为相关证人会被人辨认出来。因此不得利用视频会议举行证人听证会。
莫桑比克尚未就特殊性原则或对请求予以保密作出规定,但实际上已经付诸实施。
如果司法协助请求可能将影响莫桑比克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则可根据修正的《反洗钱法》条款予以拒绝。
显然,目前尚未出现因国内侦查或审判正在进行而推迟司法协助的案例。在拒绝提供协助之前,通常由中央机关开展调查。被请求国将承担执行援助请求的费用,除非各方商定其他方式。特别费用应由当事国协商解决。如果费用较低,则可由莫桑比克承担。
主管机关表示,莫桑比克已签订了《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共体)在刑事案件中相互提供法律援助议定书》和若干双边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