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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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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国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2 21:13:13 人气:4 评论:0

   2012 年以前,涵盖了司法协助的国内规定仅载于《刑事诉讼程序法典》和《防止洗钱法》 。

   特别是《刑事诉讼程序法典》使孟加拉国当局能够审查居住在联合王国或与之订有协定的其他英联邦国家的证人。不过,该法典并未列出当外国请求孟加拉国给予协助时所应遵循的程序。

 《防止洗钱法》使孟加拉国银行有权订立本国政府(或该银行本身)可据以向外国提供洗钱相关信息的国际协定。此类协定还被视为在执行外国法院令时没收或释放财产的依据。

   同下列国家签署了谅解备忘录:马来西亚、尼泊尔、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大韩民国、阿富汗、柬埔寨、泰国、斯里兰卡和联合王国。虽然此类安排可便利为司法协助之目的进行信息交流,但其范围似乎局限于洗钱方面的合作。

   尽管 2012 年以前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框架,但内政部和总检察长办公室作为中央机关行事,它们处理了约 20 份发来和发出的请求书。

   2012 年,具有重要意义的是议会通过了《刑事事项法律援助法》 。迄今为止,该法仅有孟加拉文文本,有待全文译成英文。因此,虽然政府专家无法对该法的内容进行分析,但他们确认现已有一个详细的专门法律框架。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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