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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2 21:11:48 人气:6 评论:0

 《刑事事项方面国际合作法》对各种司法协助措施做出了规定。负责和有权接受司法协助请求并执行请求或将请求转交主管机关执行的中央机关是司法部国际司法协助司。

   国家机关报备的司法协助请求应以马其顿文书写,并以书面形式递交。请求可通过电子形式或其它电信手段接收,并应留档以及通过平信寄送原件。不论是否订有条约,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均可提供协助。此外,两国共认犯罪不构成提供协助的先决条件。处理涉及自然人和法人的司法协助请求时一视同仁。

 《刑事事项方面国际合作法》规定可通过视频会议以及电话会议讯问,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此前已有相关经验。 《刑事事项方面国际合作法》也对自发信息的传递做出了明确规定。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将会配合保密请求;若无法做到,本国将会立即知会提出请求的外国机关。银行保密和财税事项不构成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依据。若此类请求基于种族、民族和社会归属或者宗教信仰方面的考虑,则可予以拒绝。应当详述拒绝决定的理由,除非另有国际协定明确说明。

 《刑事事项方面国际合作法》第 17 条规定,必须立即针对外国主管机关递交的代询证人委托书采取行动。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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