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在司法协助方面尚未制定法律。黎巴嫩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根据互惠原则,提供司法协助。黎巴嫩已与意大利、突尼斯、希腊和保加利亚等国签订了若干双边协定,并加入了《阿拉伯制止恐怖主义公约》 。
黎巴嫩还将《反腐败公约》作为提供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非双重犯罪构成了拒绝关于强制措施的司法协助的理由。非双重犯罪的情况下可采取非强制措施。与突尼斯签订的协定第 7条规定,如果执行司法协助请求不符合被请求国的立法,或者将影响执行请求国家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则可以拒绝该司法协助请求。任何协定中均未载列有关该事项的任何其他规定和具体措施清单。这说明,应同意并执行符合国家法律的基本上所有请求采取措施的司法协助请求。
虽然法律似乎并未加以禁止,实际上,在没有收到请求的情况下,黎巴嫩不会自行传送信息。与突尼斯签订的双边协定仅在第 40 条中设想到了这一点,该条事关司法部门针对另一国国民犯下的重罪或轻罪作出的裁决。
司法部是负责司法协助的中央主管部门,向检察官或相关国家部门转递请求,供其执行。请求通过外交途径转交,并以阿拉伯语接受请求,未将该事项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口头或其他方式提交请求,但随后应补充提交正式请求。对于处理请求没有规定具体截止日期,根据请求的性质,平均时限也有所不同。
根据与突尼斯签订的条约第 12 条,即使在被捕人员未表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黎巴嫩亦可将其作为证人移交至另一缔约国。对这类移交尚未制定进一步的监管框架,包括接受在此期间服刑的剩余刑期。
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在证人或鉴定人听证时使用视频会议,在这方面并未直接使用《公约》 。也没有规定为所提供信息保密的特殊性原则或具体要求。
无论提供证言的人是哪国国籍,双边协定都为其提供 30 天的安全保障。
除了鉴定人费用外,黎巴嫩承担执行司法协助的一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