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尚无司法协助法律,但司法部目前正在起草。除《反腐败法》之外,柬埔寨没有管辖司法协助的国内法。因此《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是仅有的司法合作法律依据。不过,柬埔寨不要求订有条约才提供司法协助,还适用互惠原则。柬埔寨在履行司法协助请求时适用两国共认犯罪原则。
可提供与法人实施的犯罪有关的司法协助。柬埔寨原则上可提供《公约》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所列的所有形式的司法协助( 《反腐败法》第 51 条) 。反腐败机构无需法院令即可查阅银行记录。
柬埔寨的国内法没有明确规定无需事先请求而传送与刑事事项有关的资料。但在金融情报机关和警方同其外国对应方的关系中,经常进行信息交流。
柬埔寨可规定信息保密。如果所提供的信息会证明被指控人员无罪,则柬埔寨不会因此类信息保密而不予披露,不会仅以银行保密或犯罪也被视为涉及财税事项为由拒绝提供司法协助。这一点在意见相同的东盟成员国的《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条约》中有明确规定。
在没有国内司法协助立法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双边条约和《公约》移交被拘禁的或正在服刑的人以便作证。也以此为依据发放安全通行证。 《刑事诉讼法》不排除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听证的可能性。
司法部被指定为接收司法协助请求的中央机关。但在实务中,仍然经由外交渠道转交请求。应以高棉文或英文提交书面请求和相关文件。柬埔寨发出的司法协助请求遵循接收国规定的程序。柬埔寨按照请求中所述的程序履行请求,除非这种程序与国内法相冲突。在实践中遵循特定规则。可对请求作机密处理。
由于没有关于司法协助的国内法,柬埔寨仅根据《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条约》第 3条或者《公约》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一款拒绝司法协助请求。迄今为止尚未拒绝过司法协助请求。但柬埔寨若拒绝请求,会提供理由,并在拒绝之前进行磋商,尽管这样做并无直接法律依据。柬埔寨可以影响正在进行的调查为由延迟提供协助。可根据《条约》第 16条颁发安全通行证。
与提供司法协助有关的一般费用由柬埔寨承担。可根据请求提供公共领域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