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拉斯加入的三项双边条约和五项多边条约以及《反洗钱特别法》对司法协助作出规定。洪都拉斯报告,2014 年和 2015 年,其提出了 7 个司法协助请求,并收到 2个与腐败案件有关的此类请求。
两国共认犯罪是与涉及强制性行动的援助相关的要求;洪都拉斯加入的各项条约对该问题持有不同立场。针对被起诉法人的犯罪,洪都拉斯还可以用非强制性措施提供援助。
洪都拉斯可以根据《反洗钱特别法》,为广泛的程序提供便利。
洪都拉斯经常在没有事先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向其他缔约国通报信息,并且在同样没有事先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施加关于信息保密的一般性限制(《刑事诉讼法》第 278 条)。洪都拉斯不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司法协助,但却适用可用于取消银行保密的一般性规则(见上述法律第 40 条)。
法律并未对出于证据目的对被拘留者的移管作出规定,但其他条约对此作出的规定,可在直接适用《公约》的基础上加以实施。
《公约》规定的中央机关为人权、司法、内政和权力下放部,而其他条约指定检察署、最高法院、外交部和高等审计法院或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为中央机关。人权、司法、内政和权力下放部向检察署国际事务股转交信息,该股与打击有组织犯罪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开展合作。中央机关没有专门的反腐部门或工作人员。它与外国中央机关开展定期交流。
当洪都拉斯在互惠互利原则基础上提供援助时,该请求通过外交途径得到传递。必须以西班牙文提交书面请求。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或者利用电子邮件或口头形式收到请求。
各项程序根据洪都拉斯立法得到执行,尽管洪都拉斯可能会在不违反该国法律的情况下,根据这些请求中规定的程序执行请求。洪都拉斯可在自由举证原则的基础上使用视频会议,并在腐败犯罪方面利用这一措施,尽管至今尚未采取措施。
洪都拉斯没有关于请求或拒绝理由的专门性或保密性等方面的立法(《反洗钱特别法》第 83 条除外,该条款对提出请求的机构缺乏能力作出规定);然而,其可以直接适用《公约》和其他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