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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济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2 20:58:16 人气:10 评论:0

   规范司法协助的条件和程序载于 1997 年《刑事事项法律协助法》及其 2006 年修正案。目前斐济未签订其他双边或多边协定。 《犯罪收益法》的一些条款也适用于没收事宜。

   斐济报告称,该国未拒绝过他国提出的协助或在调查中提供信息的请求。审议者注意到,由检察院院长向外国同事提供非正式协助或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等警察网络提供协助。斐济提供司法协助方面的政策、做法和程序大体符合《公约》第 46 条的要求,即尽可能提供与《公约》确立的罪行相关的最广泛的司法协助措施。

   审议者注意到斐济基本上遵守了第 46 条第 3 款的规定,指出《斐济刑事事项法律协助法》载有关于便利外国没收令、外国限制令和外国罚金令的条款,并注意到斐济的政策、做法和程序是为第 46.3 条所列举的各个类别提供司法协助。

   关于第 46.8 条,没有关于根据《刑事事项法律协助法》揭开公司面纱的相关具体条款。不过,在财产追踪文件方面,斐济的金融情报机构依据《金融交易报告法》获取信息和协助警察。 《犯罪收益法》第 50 条也用于申请调查令和编制相关文件,协助警方查找、追踪和冻结犯罪所得。令审议专家满意的是,斐济没有且不会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司法协助。

 《刑事事项法律协助法》不包含在缺少两国共认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协助的具体条款。令审议专家满意的是,斐济在提供司法协助时不要求须是两国共认犯罪。

   斐济报告称,司法部长是被指定为负责司法协助的中央主管当局,不过其职能不涉及对请求进行任何实质性审议。

   如《公约》第 46.18 条所预计的,在斐济,证人和专家可提供关于司法协助的意见。审议专家强调,广泛使用《刑事事项法律协助法》第 11(5)条所允许的视频链路是有效的举措。

   关于拒绝请求的理由,令审议专家满意的是, 《刑事事项法律协助法》第 4 和 6条规定了审议理由。斐济指出,该国之前从未在刑事事项上拒绝过司法协助请求,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它会提供拒绝理由。在实际当中,检察院院长在拒绝任何请求之前会与请求国相关当局协商。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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