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加共和国根据多边和双边条约及国际互惠规则提供和请求司法协助。《刑事诉讼法》第 155 和 156-158 条规定了国际司法合作。此外,《反洗钱法第72-02 号》第六章(第 61-66 条)就国际合作做出了规定。虽然《刑法典》颁布日期更近一些,但第 72-02 号法对司法协助的各个方面仍然有效。
《刑事诉讼法》未载有关于两国共认犯罪的规定,这一问题由条约管辖。多米尼加共和国可将信息传输给其他各国,无需提前申请。但它至今尚未实施这种做法。
虽然直接适用《公约》毫无障碍,但多米尼加当局表示,尚未在实践中适用过《公约》。
《公约》规定负责司法协助的中央主管当局是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国际法律援助和引渡部。多米尼加共和国尚未就此通知秘书长。多米尼加共和国接受直接向中央主管当局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请求还可通过外交途径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接受。多米尼加共和国要求请求须用西班牙语以书面形式作出。即便在紧急情况下,也不允许以口头方式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