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受 1992 年 7 月 1 日《西非经共体刑事事项互助公约》 、《反腐败法》(第 99 条)和《反洗钱法》 (第 51 条及以下条款)管辖。此外,布基纳法索可以直接适用本《公约》 。但是,布基纳法索尚未就提供司法协助订立条约。
布基纳法索可以为《公约》规定的所有目的提供协助,包括在法人诉讼框架内,只要其要求的行为不与国内法律相悖即可(《西非经共体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第 2条以及《反腐败法》第 85 和第 99 条)。
根据《反腐败法》第 102 和第 114 条,布基纳法索可以在无事先请求的情况下交流和保存收到的机密资料。它尚未在无事先请求的情况下转递过资料。
原则上,在缺乏两国共认罪行时,可以基于本《公约》提供司法协助。《西非经共体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第 13 条述及因裁断或证词目的移管被拘押人的问题。此外,可通过直接适用《公约》执行该条款。
司法部是核心机关。接受通过外交渠道以法文、英文和阿拉伯文书就的请求。紧急情况下,请求可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接收。
请求可以根据该请求具体规定的程序予以执行( 《西非经共体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第 6 条) 。在法律层面,并不禁止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听审。但是,往往缺乏技术资源。
《西非经共体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第 8 条和第 9 条对保密原则和专业原则作了规定。
《西非经共体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第 4 条包含拒绝司法协助的理由,这些理由与《公约》一致。根据第 2 款,不得仅以银行保密或类似金融机构要求的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协助。应给出任何拒绝或推迟协助的原因(《西非经共体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第 4(5)条)。第 4(4)条要求布基纳法索考虑是否在某些条件下给予协助。
《西非经共体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第 15 条规定,保障为应请求国的请求提供证据的证人的安全。
布基纳法索承担一般费用(《西非经共体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第 34 条)。《西非经共体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第 16 条对提供公开文件和其他记录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