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年《刑事事项司法互助法》规定,基于互惠原则和双重犯罪情况(第 19(2)(d)和(3)(a)节) ,可向英联邦国家和其他国家提供协助。
该法还允许移管囚犯,以提供证据(第 24(1)和(2)节) 。在拒绝司法协助请求前,可要求提供额外信息(第 19(8)节) 。书面请求应以英文书写。若提出口头请求,随后必须提出书面请求。
安提瓜和巴布达与美利坚合众国订立了关于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与联合王国也订立了关于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条约。该国还是《美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的缔约国。在缺少具体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安提瓜和巴布达在一起关于腐败犯罪的案件中,基于互惠原则进行合作,并根据《公约》处理此类请求。
总检察长作为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长,是负责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可直接向中央机关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中央机关随后将其传达至相关国家机关供执行。也可通过外交渠道传达请求。
司法协助的一般费用由提出请求的国家承担。在英联邦国家提出特殊请求的情况下,中央机关应与请求国的中央机关就可继续按请求执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在缺少协定的情况下,安提瓜和巴布达的中央机关可拒绝继续进一步执行请求(预计由请求国承担额外费用(第 19(4)节) ) 。
在涉及洗钱的案件中,其他金融情报部门可直接传达请求。国家药物和洗钱管制政策办公室是埃格蒙特集团的成员。国家药物和洗钱管制政策办公室的官员也可与其他国际执法机构交流信息。
当一项犯罪属于安提瓜和巴布达及请求国适用的国际条约范围内时,若该国际文书规定当事双方有义务提供与该犯罪有关的协助,则该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罪(第 19(9)节) 。银行保密对关于洗钱犯罪的合作不构成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