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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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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塞拜疆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2 20:46:17 人气:3 评论:0

   司法协助事宜受《阿塞拜疆刑事诉讼法典》 (第 488-492 条)和 2001 年 6 月 29日的《刑事事项法律援助法》管辖。阿塞拜疆是若干项区域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缔约国。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加以运用。

   如果司法协助请求不违反《刑事诉讼法典》的基本要求,则被准予实施司法协助。银行保密未被列入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理由。

   根据其法规,阿塞拜疆规定两国共认方可提供司法协助,非强制性措施也不例外。然而,阿塞拜疆官员指出,在实践中,一旦正式刑事调查在请求国已经开始,即使并非两国共认也可提供司法协助。

   关于要求到另一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提供协助的被拘留者的转移,阿塞拜疆的立法载有具体规定, 《公约》可以在对等基础上直接适用。

 《公约》第 46 条第 13 款所指的中央机构是检察长办公室。根据《欧洲刑事事项司法协助公约》 ,主管机构是司法部、检察长办公室和法院。阿塞拜疆当局表示,存在不同的中央当局并没有出现任何实际困难。司法援助请求和证明文件应以俄文和英文提交,并附阿塞拜疆文译文。

   阿塞拜疆的立法明确载有这样的规则,即在请求国的立法与阿塞拜疆的立法不矛盾的情况下,请求国的立法可适用于其请求。

   阿塞拜疆境内的某人需作为证人或鉴定人接受另一缔约国司法当局的询问的,阿塞拜疆不允许通过视频会议听讯。关于从国外去阿塞拜疆提供证据的人的安全通行证,区域条约作了规定;否则《公约》可以直接适用。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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