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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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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2 20:44:51 人气:10 评论:0

   虽然阿尔及利亚国家法律没有考虑《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某些条款,但《防止和打击腐败法》 、 《刑事诉讼法》和《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法》规定以互惠为条件进行司法协助。此外,阿尔及利亚加入的某些双边公约规定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司法协助。

   在所有双边司法协助公约中,司法部是中央机关。如未订立双边协定,则通过外交渠道发出请求,并由司法部将这些请求转交适当的司法机关。

   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无需考虑双重公认犯罪原则便可同意给予司法协助,但涉及强制性措施时除外。在案件涉及腐败行为时,银行保密和财税事项不是拒绝司法协助的理由。然而,如果这一请求可能危及阿尔及利亚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基本利益,则可能遭到拒绝。如果这一请求基于种族、宗教、性别、国籍、语言、或者个人和社会条件等考虑因素,则也可能遭到拒绝。

   阿尔及利亚的国家法律及该国加入的多项双边和区域条约规定的司法协助包括搜集证人的证词和陈述,提供物证,找到并查明相关人员,移交作为证人的被拘留者,以及执行搜查、冻结、扣押、没收和处置犯罪所得及追回财产的请求。

   此外,根据阿尔及利亚国家法律及其加入的相关协定的条款,阿尔及利亚可主动转交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任何犯罪有关的资料。阿尔及利亚加入的一些司法协助公约还规定,对于根据司法协助请求提供的任何资料和物证将给予保密,除非双方另有决定。

   根据同一原则,请求国收到的任何资料不得用于司法协助请求所述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除非双方另有决定。作为一项通则,公开可用的任何信息可用于其他目的,而且证明无罪的证据永远都可以披露。

   最后,执行司法协助请求的费用一般由被请求国承担,除非双方另有决定。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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