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智利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2 20:43:10 人气:6 评论:0

   智利依据条约或互惠原则提供司法协助。 《公约》的相关条款可以直接适用,但规定需要限制或剥夺《公约》所保障的权利的措施除外,此类措施要求智利法院事先批准。国内法中关于这种协助的规定限于《刑事诉讼法典》中对提供协助的一般程序的规范作了规定的两项条款。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包括从调查的初步阶段到判决,均可给予协助。

   提供协助并不取决于两国共认犯罪要求。对执行请求的主要要求是所请求的行动应符合智利的立法。

   自发交流信息是智利的一个共同做法。银行保密并不构成拒绝某一请求的理由,因为这种保密可应检察官的请求予以解除。

   智利负责司法协助的中央主管机关是外交部,西班牙文是智利可接受的请求书用语文。请求书一般应经由相关使馆通过外交渠道提交。不过,请求书可直接发送给中央主管机关,并随后通过相关使馆予以正式确定。但条件是,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条约中对这种程序作了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将请求书传送给在智利法律下负责处理此类请求的机构——通常是检察署——加以执行。虽然智利的与司法协助有关的立法非常有限,但智利在实践中遵守《公约》第四十六条的要求,而且对《公约》的其他相关条款予以直接适用。

   不过,建议如下:

   – 由于智利的立法仅确定了有限的管辖刑事事项司法协助的条例,应考虑以下问题,即拟订更为具体的立法是否有助于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以使请求国受益。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