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刑事事项(互助)法》规定了司法协助的法律框架。 《刑事事项(互助)法》下的司法协助仅限于司法部长根据该法条款指定的国家(目前仅有南非) ,司法部长根据该法还负责提出或接收请求。但在实务中,请求是通过外交部接收的。
斯威士兰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但加入了非洲联盟下的多边条约,南共体议定书和《英联邦内刑事事项司法协助计划》 ( 《哈拉雷计划》 ) 。斯威士兰不排除将《公约》视为司法协助的一个法律依据,但在《公约》适用方面尚无经验。
在过去 3 年中,共提出 9 项司法协助请求,收到 4 项司法协助请求(分别来自南非、莱索托、赞比亚和欧安组织,在国别访问期间这些请求均未处理完毕) 。收到的所有请求都与诈骗、腐败和洗钱有关。迄今为止斯威士兰尚未拒绝过请求。
两国共认犯罪是提供司法协助的非强制性要求(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18条) ,因此提供司法协助可能会因斯威士兰尚未将《公约》中所有犯罪定为刑事犯罪而受到限制。
两国共认犯罪的解释很灵活,考虑犯罪的基本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在非两国共认犯罪的情况下提供不涉及强制性行动的协助。斯威士兰没有为处理司法协助请求订立任何准则、条例、行动程序或时限,可采取步骤简化司法协助程序,包括机构设置。
斯威士兰尚未将其司法协助中央机关通知联合国。《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17 条规定了司法协助请求书的格式要求。请求书必须用英文撰写,但这在《刑事事项(互助)法》中没有具体说明,而且没有通知联合国。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18 条规定了拒绝理由。斯威士兰尚未规定须为拒绝司法协助提供理由。
斯威士兰可自发共享信息(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4 条) ,也会按照请求对此类信息保密。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21 条第(3)款对为司法协助移交囚犯作了规定,但没有述及羁押此类囚犯并确保快速交还这些囚犯的义务。
斯威士兰的法律不排除通过视频会议盘问证人,但尚无此类案件。述及了信息使用限制(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32 条和第 11 条) 。规定了对请求及其内容保密(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30 条) 。但没有法律和惯例处理司法协助费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