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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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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2 20:28:50 人气:10 评论:0

   经部长理事会法令签发的《法律援助请求常设委员会运行机制》的条款对沙特阿拉伯的司法协助作出了规定,已经生效的双边和多边协定的相关条款也对此作出规定。沙特阿拉伯已经缔结了多项司法协助协定,其中包括双边协定(例如,与哈萨克斯坦、摩洛哥和也门缔结的协定)和多边协定(例如《海合会议定书》)。沙特阿拉伯还在没有可适用的司法协助相关条约的案件中直接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条款。

   法律援助请求常设委员会是负责执行法律援助请求的主管机关。法律援助请求通过外交渠道发送。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内政部国际刑警组织联络处发送此类请求。该委员会可接受通过任何书面形式,包括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法律援助请求。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接受口头法律援助请求,前提是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请求。沙特阿拉伯接受以阿拉伯文及——在特殊情况下——以英文提交的请求。但是,尚未向联合国秘书长通报这一情况。

   沙特阿拉伯不以缔结条约作为提供司法协助的条件。可以根据互惠原则(《法律援助请求常设委员会运行机制》第 17 条)提供司法协助。

   根据《机制》第 15 条,缺乏两国共认罪行是用来拒绝法律援助请求的可令人接受的理由。

   司法协助方面的措施和程序与国内刑事诉讼程序的措施和程序相同。适用于与自然人相关的司法协助请求的条款同样适用于与法人相关的司法协助请求。目前没有自动交流信息的相关立法。沙特阿拉伯与其他国家交流信息,且其法律体系并未禁止其这样做。

 《法律援助请求常设委员会运行机制》第 12 条对为了查明、提供证词或提供其他援助的目的而移交和接收被羁押人员及服刑人员这一事项作出规定。第 12 条还允许其他国家的司法机关通过召开视频听证会的方式听取身处沙特阿拉伯的证人或专家所做的陈述。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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