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 182 条第(3)款为在萨尔瓦多提供和接受司法协助提供了依据。萨尔瓦多签订了很多关于司法协助的双边、区域和国际条约和公约,并且也可以在对等的基础上提供司法协助。
第四十六条第 7 款和第 9 至第 29 款直接适用( 《宪法》第 144 条) ,并且在近期的一个案件中也适用了这些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在没有条约时直接适用这些条款的限制,且立法条款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条款以代替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应条款。
司法协助的中央主管机关是外交部。协助请求必须通过外交渠道处理,在最紧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处理。关于其他司法协助条约,已有其他机构被指定为中央主管机关。从 2012 年 1 月至 6 月,该中央主管机关处理了 83 项司法协助请求(包括发出请求和收到请求) 。
对司法协助请求的处理由最高法院内专门负责的司法协助单位负责,该单位将请求提交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只有在达到 8 名(共 15 名)法定人数的法官一致同意时,才能接受请求。
双重犯罪不是必要条件,除非某一条约对此做出规定,例如,在司法协助请求涉及强制行动时。
萨尔瓦多目前正在与五个国家开展双边协议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