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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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瑙鲁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2 20:24:00 人气:11 评论:0

   没有发出或收到司法协助请求。在不可能确定立法框架是否得到切实有效执行的情况下,缺少案件实例影响对实施本条情况的分析。

   瑙鲁有两国共认犯罪的要求(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3 条) 。已认明的挑战是,并非《公约》涵盖的所有犯罪都有资格作为可因之提供司法协助的犯罪。原则上,瑙鲁可以把《公约》用作腐败相关事项中提供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但还没有适用《公约》方面的经验。

   负责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是司法部。部长可以行使酌处权,依照《犯罪所得法》自主提供与洗钱犯罪有关的信息。

   国内立法中没有任何条款规定瑙鲁不得以银行保密为由或仅以犯罪也被视为涉及财税事项为由拒绝提供司法协助。

 《刑事事项互助法》规定了为举证或作证之目的征得相关人同意和设定移管条件的要求。但可以进一步简化和精简程序,以便能够高效率和有成效地处理引渡案件,包括毫不迟延地移送和交还有关人员(第四十六条第十一款第㈡项) 。

   收到的请求必须是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但如果接受口头请求,则随后应提供正式的书面请求。瑙鲁尚未发出有关司法协助方面的中央机关或能够接受的语文的必备保存通知。

   在可提供相关设施的情况下,瑙鲁将允许通过视频会议审理案件。

   未经被请求国事先同意,瑙鲁不会将信息用于请求中所述之目的以外的目的。瑙鲁若要披露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信息或证据,政府将在披露之前与被请求国磋商或通知被请求国。

   如果要提供不可提供给一般公众的有关司法协助请求信息,必须获得法院命令。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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