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立法不包括关于司法协助的具体而独立的法律案文。该事项由《摩洛哥刑法》和《摩洛哥刑事诉讼法》管制。此外,摩洛哥在司法协助领域缔结了一系列的双边协定,包括与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土耳其和美利坚合众国缔结的条约。这些协定述及国际司法合作的若干特征,并不局限于特定领域。审议专家赞赏地注意到摩洛哥在司法协助领域缔结的大量条约,并鼓励与更多国家缔结类似协定,以进一步加强合作。
摩洛哥王国指定接收司法协助请求的中央机构是司法部。该国向联合国秘书长通报了这一指定安排。根据摩洛哥立法,司法协助请求必须通过外交渠道提交。不过,一些双边协定,如与葡萄牙的协定,允许将请求直接提交给中央当局。此外,摩洛哥同意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提交请求。就所用语言而言,摩洛哥报告称,通常需要将收到的协助请求译成摩洛哥的正式语文,即阿拉伯文。
腐败相关案件的司法协助请求不经常提交给摩洛哥。2009 年,摩洛哥司法当局收到了 241 份法律协助请求,其中 4 个与洗钱相关、1 个与非法货币交易相关、2 个与贪污公共资金相关。2010 年,摩洛哥当局收到了 24 个与洗钱相关的法律协助请求、2个与贿赂相关的请求。请求给予司法协助的目的多种多样,这些目的载入摩洛哥的国家立法和可适用
的多边条约中。不过,审议专家注意到,如《公约》第 46 条第 3(k)款所预见的,以追回资产为目的的司法协助事项似乎未得到充分涵盖。
摩洛哥不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可适用的双边条约明确规定了该原则,并由摩洛哥司法当局在实践中予以遵守,只要相关请求是在司法调查背景内提交的,则司法当局就会对披露银行记录的请求做出反应。
摩洛哥平均需要三个月的时间回复一项司法协助请求,但如果请求国情况紧急会考虑加快程序的请求。摩洛哥立法未规定除《公约》所列理由外的其他拒绝理由。如果司法协助请求不属于摩洛哥司法当局管辖范围,或者执行该请求将损害摩洛哥王国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根本利益,则请求不予执行。如果请求被拒绝,通常会通知请求国,并告知拒绝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