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 8 月 8 日的法律规定了司法协助的法律框架。此外,卢森堡已缔结多项关于司法协助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公约》可作为法律依据。司法协助也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提供。
检察长办公室已被指定为司法协助的中央主管机关。卢森堡不要求请求国出具正式决定书,但该请求必须由主管司法机关提出。该请求还必须涉及到请求国的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
可以为《公约》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一切目的而请求给予并获得司法协助。根据 2010 年 3 月 3 日的法律,亦可为涉及法人的指控犯罪提供司法协助。《公约》可以作为自发提供欧洲联盟框架以外的资料的依据。
尽管国内立法并未提及银行保密,但国家机关确认,银行保密不会给腐败相关调查造成困难。
司法协助可能会被拒绝的情形有二:一是这有可能会危及国家主权或破坏安全或者威胁到公共秩序或损害其他重要的国家利益;二是此协助的请求系针对政治犯罪。
此外,2000 年 8月 8 日的法律第 3条经 2010 年 10月 27 日《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法》第 10 条修正后规定,“在遵守各公约之规定的前提下,卢森堡法律规定,司法协助请求若仅是针对涉及税务、关税或汇兑的犯罪,即予拒绝”。
两国共认犯罪不是同意司法协助请求的必要条件,除非其中牵涉到强制性措施,但如若如此,司法授权即具有强制性。而协助请求不涉及强制性的,只要《司法协助法》所规定的拒绝理由不适用,将一律予以执行,即便是在两国共认犯罪这一条件并不具备的情况下。
为协助调查之目的而进行的被拘留者的移管可根据现有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在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公约》获得授权。第四十六条第十至十二款的规定直接适用。
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发送的请求是普遍可接受的。卢森堡拒绝口头请求,但欢迎口头磋商。
原则上,请求会按照国家立法加以执行,但前提是这类执行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卢森堡通常会按照外国司法机关的要求,举行视频会议听讯。这种形式的协助只是针对听取证人和鉴定人而非被告的证词。
在适用《司法协助法》第 13 条方面,通过司法协助获得的信息可能不得用于同意协助所针对之程序之外的刑事或行政诉讼(特定规则)。请求国如有要求,卢森堡会确保对请求的事实资料和实质内容保密。
如果司法协助请求还涉及到腐败犯罪所附带的涉税犯罪,则卢森堡不会拒绝该请求。在拒绝司法协助请求之前,一贯会展开磋商。
国内立法并未就执行司法协助请求的详细时间表做出规定。但是,按照司法协助立法,司法协助案件会优先处理。
关于证人的安全保障,1959 年《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第 11 条在卢森堡有效。
执行司法协助请求的费用由卢森堡承担。司法费用即便再高,也由卢森堡承担。
向公众开放的文件在司法协助请求的框架内提供,无需采取强制性措施,从而不受双重归罪这一条件的限制。所有不向公众开放但被认为作为一种证据手段与刑事调查存在相关性的文件可由主管预审法官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他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予以扣押。
卢森堡受关于司法协助的区域文书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