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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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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2 20:12:35 人气:5 评论:0

   通过司法协助法之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和现有条约逐案提供协助。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分别与越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中国三国签署了双边条约,并已加入东盟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条约。原则上,在未订有双边协定的情况下,《公约》和其他多边文书均可直接适用。虽然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报告其从未拒绝提供司法协助,但没有提供提出或接收的司法协助请求数量的统计数据。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负责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因协定的不同而有差异,在实践中,由主管机关,如公安部/国际刑警组织、外交部和金融情报股直接接收和执行请求。根据拟议的司法协助法,中央机关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老挝法律规定两国共认犯罪为予以司法协助的必要条件,以及不承认法人的刑事责任。原则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将根据《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六条给予非强制性援助。

   虽然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和条约未述及自发提供信息的内容,但对此未予以明确禁止。在移管囚犯以提供证言或证据方面毫无经验。

   虽然法律或条约中没有相关时限或准则,但司法协助请求一般自收到起30天内执行。没有述及在拒绝或延迟提供协助前进行协商的义务。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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