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告,司法协助在“最广泛的意义内”提供,还关系到涉及法人的案件,以及遵守《司法协助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条款。《司法协助法》第 12 至第 13 条规定了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理由,其中包括非强制性和强制性理由。司法协助请求不应仅以涉及经济罪为由予以拒绝。银行保密对于提供协助似乎构不成障碍。
《司法协助法》不要求两国共认犯罪,仅规定应“就在请求协助时请求国拥有惩治犯罪行为的管辖权”(第 1 条第 2 款)提供协助。
克罗地亚通知秘书长,负责并授权处理司法协助请求的中央当局是司法部。(如果外国与克罗地亚没有现行的国际条约或如果某项国际条约设想使用特殊的外交渠道)司法部通过外交部递交和接收司法协助请求。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互惠原则,司法协助请求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递交。通常根据国内法执行司法协助请求,此外,经请求国请求,在不违反克罗地亚立法的情况下,可根据请求国本国法律规定的手续执行司法协助请求。已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黑山和斯洛文尼亚缔结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此外,还与欧洲司法组织和欧洲司法网开展了合作。
在答复关于确保监测和追踪案件以及关于司法协助程序的记录的询问时,克罗地亚当局重申它们打算改进本国的案件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