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效的国际条约或协定提供司法协助。黑山已加入 1959 年《欧洲刑事事项相互援助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该国还在此方面签署了若干双边协定。在未订有此类条约或协定或者其中未对某些事项作出规范的情况下,可依据《刑事事项司法援助法》关于互惠条件的规定提供协助。也可就法人可能负有责任的犯罪予以司法协助。
有可能依据双重犯罪条件提供协助( 《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第 5 条) 。该法未对在没有共认犯罪的情况下拟提供的协助的类型作出规定,但视具体个案情况处理该问题。《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第 46 条和第 47 条规定了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理由。银行保密不能成为拒绝的理由。
司法部是处理司法协助请求的指定中央机关。在未订有国际协定或互惠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外交渠道转交司法协助请求。在订有国际协定或互惠条件的情况下,则主管机关间直接递交相关请求。在紧急情况下,如订有互惠条件,则可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转交请求。依据黑山立法执行收到的司法协助请求。司法协助程序的时间长短视案件的复杂程度而定。
报告的《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第 19 条特别提及了拒绝引渡请求的理由,而未提及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理由。与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相关的问题由双边协定来处理。但是,审议组承认,在未订有条约的情况下,有必要扩大该条款的范围,以便也涵盖司法协助请求。这是在增订立法时需考虑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