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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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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2 20:03:04 人气:6 评论:0

   除双边和区域司法协助条约(包括《公约》和互惠)外,菲律宾没有关于提供和请求援助的独立的司法协助法律或普遍的法律依据。在《反洗钱法》可以找到相关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只适用与洗钱犯罪相关的请求,甚至是在上游犯罪涉及腐败的案件中。

   菲律宾签订了八项司法协助条约(其中两项在审议之时尚未生效) ,也是《东盟关于刑事事项法律互助条约》缔约国。司法协助条约的范围广泛,足以涵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罪行,不论罪行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所犯。

   虽然某些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缺乏两国共认犯罪是拒绝司法协助的自由裁量性理由,但在实践中,菲律宾不会以缺乏两国共认犯罪为由拒绝引渡请求,不论请求是否根据条约提出。菲律宾从未以缺乏两国共认犯罪为由拒绝过司法协助请求,并拥有追回资产案件方面的国际经验。

   针对不是根据条约提出的请求,可根据互惠原则提供援助,但请求不得涉及强制行动。此外,请求必须包含菲律宾的类似请求会获准的互惠承诺。非强制行动意味着,可执行请求而无需向法院提出申请或请求。

   一些司法协助条约和《年反洗钱法》规定,菲律宾自发向海外机关提供资料。银行保密似乎不会妨碍提供援助。

   以可能损害菲律宾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基本利益为由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在某些司法协助条约中是拒绝请求的自由裁量性理由,在其他条约中则是强制性理由。菲律宾未基于这点拒绝过任何一项接收或发出请求。

   司法协助条约对提供证词或证据的犯人、鉴定人和证人的移管,及安全行为相关保护作出规定。但在实践中未适用过这些规定。司法部(通过首席国家顾问办公室)是负责根据现有条约作出的接收和发出请求的中央机关,而且已向联合国发出必要通知。

   收到请求和执行请求之间的时间长短取决于请求的性质或复杂度。在执行请求时,司法部会考虑请求的紧急性和请求国的偏好。

   菲律宾的惯例是在拒绝或推迟援助之前与请求国进行磋商。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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