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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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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哥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2 20:01:38 人气:13 评论:0

   多哥与国际合作相关的法律文书是 2007年关于打击洗钱的第 2007-016 号法律;贝宁共和国、加纳共和国、尼日利亚与多哥之间的引渡条约;法国与多哥之间的司法条约;1984 年 12 月 10 日贝宁、加纳、尼日利亚与多哥之间的刑事警察事务合作协议。区域文书是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关于预防和打击腐败的议定书。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国际合作的具体章节或规定。

   在对该国的访问期间注意到,国际合作的案件不多,发送与腐败有关的调查委托书通常与洗钱或贩毒罪相连。司法机关在国际合作方面面临挑战,因为负责审查请求的主管调查法官处理调查委托书的时间很长。

   适用于引渡的同样的文书和立法也适用于司法协助,这在材料上和地理上限制了其适用范围。审议者获悉,司法部长是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联络地址如下 : P.O. Box : 121, Lomé, Togo ; 电 话 : +22822210975 ; 电 子 信 箱 :justice@justice.gouv.tg。多哥要求两国共认罪行,但力求根据,除其他外,其在《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中所承担的义务以灵活的方式实施该项规定。只有 2007 年《反洗钱法》在该项法律所涵盖的犯罪范围内含有关于拒绝理由的规定,且不包含银行保密。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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