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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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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茨瓦纳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2 19:59:09 人气:5 评论:0

   博茨瓦纳的《司法协助法》为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基础。司法协助须遵守两国共认犯罪要求并签订双边协议(目前尚未签订任何协议)或得到检察院检察长的同意。该法律范围宽泛,允许博茨瓦纳在检察院检察长同意下向任何国家提供援助。过去曾同意向非英联邦国家提供援助,因为这是执行外来请求所必须的。司法协助范围有限,并非《公约》确定的所有罪行都被定为刑事犯罪。

   正在将包括《反腐败公约》在内的国际公约纳入本国法律。博茨瓦纳在司法协助方面遵守《英联邦(哈拉雷)计划》 。

   通过外交渠道接收请求并转给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该办公室是审查请求是否符合《司法协助法》的中央机关。如案例所示,在评估两国共认犯罪时采用基于行为的做法。在执行请求时,博茨瓦纳既适用《司法协助法》也适用其他法规,如《刑事诉讼和证据法》 、 《反腐败和经济犯罪法》或《刑法》 ,以及涉及将予鉴定和移交的信息的各类安排。执行一项请求的平均时限为 1-2 个月,已出台了关于可适用时限的准则。

   司法协助迄今尚未遭到拒绝,包括在腐败相关案件中。已提供了博茨瓦纳从另一个国家成功追回资产的一个案例。

   博茨瓦纳通过与南部非洲警察局长区域协调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和南部非洲资产追回问题机构间网络(见下文)合作,分享提供司法援助之前的信息。保密要求得到遵守。银行保密并不是拒绝的理由,已应请求提供了银行记录。在法律和实务中均遵守了特殊性规则。

 《刑事诉讼和证据法》规定了对犯罪的取证,博茨瓦纳授权由一家外国司法机构取证。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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