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卢森堡实施《公约》第45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0 0:13:31 人气:5 评论:0

   按照《被判刑人员移管法》第 1 条,卢森堡国民凡经某外国法域终审判决被认定有罪但却逃避判决执行的,如果在卢森堡寻求避难,经最终判决宣布国提出请求,卢森堡可代为执行该判决。卢森堡尚未就该问题缔结任何双边协定。根据 1983 年《被判刑人员移管公约》及其 1997 年《附加议定书》,被判刑人的移管是可行的。若无适用的多边或双边公约,则代之适用 2003 年 4 月 25 日的法案。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