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被判刑人员移管法》第 1 条,卢森堡国民凡经某外国法域终审判决被认定有罪但却逃避判决执行的,如果在卢森堡寻求避难,经最终判决宣布国提出请求,卢森堡可代为执行该判决。卢森堡尚未就该问题缔结任何双边协定。根据 1983 年《被判刑人员移管公约》及其 1997 年《附加议定书》,被判刑人的移管是可行的。若无适用的多边或双边公约,则代之适用 2003 年 4 月 25 日的法案。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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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按照《被判刑人员移管法》第 1 条,卢森堡国民凡经某外国法域终审判决被认定有罪但却逃避判决执行的,如果在卢森堡寻求避难,经最终判决宣布国提出请求,卢森堡可代为执行该判决。卢森堡尚未就该问题缔结任何双边协定。根据 1983 年《被判刑人员移管公约》及其 1997 年《附加议定书》,被判刑人的移管是可行的。若无适用的多边或双边公约,则代之适用 2003 年 4 月 25 日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