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卢森堡实施《公约》第45条
按照《被判刑人员移管法》第 1 条,卢森堡国民凡经某外国法域终审判决被认定有罪但却逃避判决执行的,如果在卢森堡寻求避难,经最终判决宣布国提出请求,卢森堡可代为执行该判决。卢森堡尚未就该问题缔结任何双边协定。根据 1983 年《被…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553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