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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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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21:13:46 人气:9 评论:0

 《联邦宪法》第 102(I)(g)条、第 6815/1981 号法律(外国人法规)第 76 条及以下和第 6061/2007 号法令(其中规定了司法部的结构)对引渡作了规定。

   第 6815/1981 号法律第 76 条规定,引渡可在公约/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在基于条约的引渡关系上,巴西将《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巴西通常要求只能对两国共认罪行进行引渡,但也采取灵活方式,着重于潜在行为而非罪名。

   立法规定引渡的最低刑罚为一年监禁。腐败犯罪通常按照此最低刑罚加以处理。

   第 6815/1981 号法律第 77 条列出了拒绝引渡请求的理由。不可以犯罪涉及财政事务为由拒绝引渡。

   根据第 6815/1981 号法律第 77 条,如果被请求引渡的罪名是政治罪,则不能引渡。“政治罪”无任何定义,国内立法中也没有列出“政治罪”清单。审议专家无法判定有关“政治性”的考量是否会妨碍对《公约》所述犯罪行为进行引渡。

   巴西不对其国民进行引渡。实践中,如果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由于国籍原因拒绝引渡请求,主管部门立即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

   巴西不执行国外判决,以取代引渡国民让其服完国外判决的部分或全部刑期。如果可引渡人具有巴西国籍,国外判决仅可作为累犯的证明,条件是此人在引渡请求后再次犯罪。然而,与荷兰签订的一份双边条约规定,如果引渡巴西国民的请求被拒绝,巴西将执行国外判决。

   巴西加入的一些双边条约中设想了一些简化引渡程序,目的是处理被请求引渡人同意被引渡的案件。目前尚未提供关于引渡过程平均时间的信息。审议专家强调需要更系统地汇编引渡案件的统计数据。

   巴西须遵守区域和多边引渡条约,包括与 28 个国家和领土签订的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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