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受 2013 年《引渡法令》管辖,并以订立条约为条件( 《引渡法令》第 3 条(a)项) 。尼泊尔将《公约》作为法律依据,并且只与印度缔结了一项双边引渡条约,其中没有涵盖根据《公约》确立的一切罪行。
引渡必须符合两国共认罪行原则,并且在两国的管辖权下,相关罪行必须可被处以至少 3 年的监禁,除非涉及税收、收入、经济或金融等犯罪( 《引渡法令》第 4 条) 。腐败罪被视为经济犯罪,因此,即便这些罪行不满足监禁条件,也是可引渡的。尚不明确这是否也适用于妨害司法等罪行。从属引渡没有获得承认。
引渡请求通过外交渠道处理。对被动引渡请求而言,如果内政部同意该请求,则案件将被移交给地区法院做出最后裁决。
尼泊尔不引渡国民( 《引渡法令》第 5 条(e)项) ,但会因其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对他们进行起诉( 《引渡法令》第 17 条) ,并且可以对它拒绝引渡的国民执行外国的判决( 《引渡法令》第 17条第 3款) 。附带条件的引渡不被承认。
在请求逮捕被要求引渡者时必须提供初步证据( 《引渡法令》第 7 条) 。 《引渡法令》 (第 10 条、第 13 至第 16 条)载有时间表,引渡程序的某些步骤必须在时间框架内执行。尼泊尔可拘押被要求引渡者,以确保在执行引渡程序时他们在场( 《引渡法令》第 10 至第 12 条) 。关于拒绝歧视性请求, 《引渡法令》第 5 条和《宪法》第 18条可适用。 《宪法》第 18 条指出,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不应因其性别遭受歧视。
《宪法》第 20 条提供了若干与正当程序有关的保障措施,可在引渡程序中适用。该条第 3 款规定,在被捕后的 24 小时之内面见案件审理机关的权利不适用于遭到防范性羁押的人员和敌国公民。
尼泊尔不会仅以所犯罪行也被视为涉及财务事项为由拒绝引渡;它无须在引渡程序执行期间与其他国家开展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