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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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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尔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16:42:37 人气:7 评论:0

   《1927 年法》和《反洗钱法》管制引渡事项。尼日尔报告说,载有国际合作条款的法案试图使其法律框架与《公约》相一致。尼日尔还批准了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的《引渡公约》 。此外,尼日尔是萨赫勒国家区域司法平台的利益攸关方。

   具体情况是,尼日尔没有将某个条约的存在作为引渡的条件,而是遵循两国共认罪行原则。实施《公约》第四十四条第二至七款方面没有具体规定。前述两项法律规定了引渡条件,但没有规定最低期限。 《反洗钱法》第 72 条确定了一条简化程序,允许直接向被请求国主管检察官提出引渡请求。 《1927 年法》第19 条和《反洗钱法》第 74 条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临时逮捕的加速程序。尼日尔没有实施《公约》第四十四条第十一至十三款的条款;然而,应请求国的要求,通过直接应用《公约》 ,可以启动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典》保障在诉讼所有阶段获得公平审判权。 《西非经共体引渡公约》包括关于国家间拒绝和协商理由的若干相关条款。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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