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和司法协助由 2013 年《引渡被告、被定罪个人以及法律合作法》(《引渡和司法协助法》)规范。此外,《反洗钱和犯罪所得法》第四章适用于涉及所有产生非法收益的刑事犯罪的引渡和司法协助,包括腐败和洗钱。
《引渡和司法协助法》第 4 条规定,提供引渡和法律援助的基础是阿富汗为缔约方的条约和公约;这意味着可直接适用《公约》自动执行条款。仅当阿富汗和外国之间已有条约时,才可引渡(《引渡和司法协助法》第 8条)。潜在罪行应在引渡条约中提及(《引渡法》第 11(1)(a)条)。另一方面,对于司法协助,无需签订双边条约。根据《反洗钱和犯罪所得法》第 55(3)条,也可基于互惠原则提供援助。
根据《引渡和司法协助法》第 27 条和 11(1)(b)条,处罚形式为最低一年监禁的双重犯罪是提供引渡和司法协助的必要条件。反之,《反洗钱和犯罪所得法》不包含任何关于最低刑罚的条件,但要求灵活运用双重犯罪限制(《反洗钱和犯罪所得法》第 55 条),并规定若援助不涉及强制措施,则在不存在双重犯罪时仍应提供援助(《反洗钱和犯罪所得法》第 57 条)。
如上所述,双重犯罪是引渡的必要条件。并非《公约》规定的所有罪行都被完全定为刑事犯罪;某些罪行也可判处一年以下监禁。不能对可判处一年以下监禁的相关犯罪进行从属引渡。
阿富汗未向联合国提供关于其是否将《公约》视为引渡依据的通知。
《引渡和司法协助法》未规定简化或加快引渡程序的可能性。
外交部接收引渡请求,并转交至司法部长办公室。司法部长办公室进行初步评估,之后将附建议的引渡请求提交至最高法院高级委员会,由其做出最后决定(《引渡和司法协助法》第 9(1)和 11条)。
根据阿富汗《宪法》第 28 条,只能依据互惠协议以及阿富汗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引渡阿富汗公民。审议时未报告此类安排。根据《刑法典》第 18 条,若引渡阿富汗国民被拒绝,只要存在双重犯罪,阿富汗将实施管辖权。
阿富汗可采取临时预防措施拘留被要求引渡者(《引渡和司法协助法》第16 条)。
根据《引渡和司法协助法》第 42条,若引渡国民被拒绝,可执行外国判决。
《引渡和司法协助法》第 14和 18 条规定了部分有限的公平对待措施。
不可以以犯罪涉及财金事项为由拒绝引渡(《引渡和司法协助法》第 24 和25 条)。
《引渡和司法协助法》没有要求阿富汗在拒绝引渡前与请求国协商。
阿富汗已签订 8 份双边引渡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