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提瓜和巴布达颁布了 1993 年《引渡法》 ,允许在缺少具体双边条约的情况下进行引渡。该国与美利坚合众国订立了条约,同时也是美洲国家组织引渡条约的缔约国。
《引渡法》允许基于双重犯罪原则对最少处以 12 个月监禁的任何犯罪适用引渡。所有在《反腐败公约》中被定为刑事犯罪的犯罪均满足引渡要求。 《公约》不是引渡的基础。
安提瓜和巴布达一旦认为提出引渡请求是为了以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为理由对其进行起诉、在审判中抱有偏见、进行处罚、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则拒绝引渡。如果被判刑人在缺席的情况下被定罪,则拒绝将其引渡至国外( 《引渡法》第 8 节) 。不能仅仅由于涉及税务事项拒绝引渡。在被请求引渡的某人位于该国领土或正在前往该国途中的情况下,法院可签署临时逮捕令(第 10节) 。
安提瓜和巴布达可引渡其本国国民。在涉及多重犯罪的情况下,只要《公约》涵盖其中至少一项犯罪,即可进行引渡。引渡至安提瓜和巴布达的人员可享受与该国国民同等的司法保证。总检察长可下令将寻求引渡的人员暂时拘留,等待进一步进行引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