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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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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15:50:15 人气:4 评论:0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设立了一套双轨制引渡制度:一套常规程序由司法部最终裁决,一套简化程序在当事人同意引渡的情况下由司法委员最终裁决。两套程序均通过《刑事事项方面国际合作法》进行规范。

   外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渠道转呈或直接呈交至司法部,随后由司法部递交至主管司法机关。

   主审法官可拘留拟引渡的当事人,最长不超过 180 天。主审法官也可执行其它措施来确保当事人在场。主审法官下达裁决后 24 小时内,可以向法院刑事委员会提出上诉。

   目前,无法在缺乏两国共认犯罪的情况下进行引渡。

   虽然引渡不以是否订立了一项条约为条件,并以相互原则为依据,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将《公约》视作引渡的一个法律依据,前提是符合《刑事事项方面国际合作法》的条件。

   凡符合有关两国共认犯罪和最低监禁期限的条件的,相应犯罪即可予以引渡。相应地,大多数可判处至少一年监禁的腐败犯罪可以引渡。未满足一年监禁条件的腐败犯罪可依据《宪法》第 118 条,基于《公约》的直接适用性进行引渡。

   违反税务、收费、职务和外汇操作方面法规的刑事犯罪可以引渡。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不会引渡本国公民,除非国际或双边协定另有规定。本国立法规定,在提交案件给主管当局起诉的过程中不得无故延误,但成文法没有规定不引渡即审判原则,因而从未得到应用。

   外国的判罚可以得到执行,前提是满足两国共认犯罪的条件,并且外国的刑事判决为最终判决,能够执行且当面宣判的。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是《欧洲引渡公约》及其三个《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已经与该地区的多个国家(塞尔维亚、克罗地亚、黑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签订了多项双边引渡条约。

   腐败犯罪均不视作政治犯罪。此外,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不会批准出于政治理由的引渡,而且其立法保障诉讼过程中引渡请求对象的公平待遇。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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