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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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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15:15:21 人气:8 评论:0

   根据《宪法》第 96 条,批准的各项国际文书构成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并可直接适用。西班牙是一些多国及双边条约和协定的缔约国。绝大多数国际合作案件是根据双边条约办理的。在没有订立条约的情况下,适用互惠原则。

   西班牙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它承认符合双重犯罪条件的所有犯罪均为可引渡的犯罪,最低制裁为 1 年监禁。

   引渡受双重犯罪原则的约束,移交程序除外,移交是根据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欧洲逮捕令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典》第 824 条至第 833 条就主动引渡作了规定。检察官有权请求法官或法院建议政府向另一国提出引渡请求。依据双边或多边条约、被请求国的国内法律,或依据互惠原则提出引渡请求。双边协定一般根据 1957 年《欧洲关于引渡问题的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制定有关引渡的一般条款;1999 年西班牙王国与和洪都拉斯共和国之间达成的双边条约可被视为典型的引渡条约。由于主要使用双边条约,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际应用有限,没有关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类使用的实例。也没有涉及腐败相关犯罪的引渡方面的统计数据。

   西班牙适用简化引渡程序概念,这种引渡经被引渡人同意并允许省略审判阶段。一些公约反映了这类简化引渡程序。西班牙没有规定法官判定实施了犯罪为引渡条件,因此证据要求是不相关的。

   西班牙不引渡本国国民,除非适用国际条约,这些条约规定根据互惠原则进行引渡的可能性。因此,法律和条约中均没有将西班牙国民的返回作为其引渡的条件。

   西班牙广泛利用欧洲司法组织和欧洲司法网等欧盟司法合作机构以及伊比里亚—美洲法律援助网等非正式网络。通常做法是西班牙法官要求提供补充资料以避免拒绝引渡或移交请求。这类补充资料可涉及犯罪事实描述细节、关于诉讼时效的国家法律和有关保证的资料(例如,关于死刑、长期制裁、特赦等)。

   总的来说,西班牙在其立法和条约制度中已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要求的措施落实到位。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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