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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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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15:12:20 人气:8 评论:0

   引渡问题由 1962 年《引渡法》来处理。正在制订一项新的引渡法案,并有望在2013 年向议会提交该法案。南非已加入 12 项双边引渡协定,并有已签署或目前
正在谈判的其他协定。南非还加入了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部非洲共同体)的《引渡议定书》及非洲联盟的《引渡公约》等多边协定。

   南非不以订有条约作为引渡的条件。如果未订有条约,启动引渡程序则须经总统书面同意。南非还将《反腐败公约》认定为引渡的一个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无须总统核准,但迄今尚未如此援用过《反腐败公约》。在没有协定或没有具体条约条款的情况下,则适用《引渡法》。

   根据《1962 年法》,可引渡的犯罪包括南非和请求国境内可处以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徒刑的任何犯罪。因此,两国共认犯罪是引渡的一个先决条件,并依请求引渡的罪行的实际行为而定。根据南非法律,《反腐败公约》涵盖的所有罪行最低都被判处六个月的徒刑,因此均符合引渡的条件。一些双边协定将管辖区内处罚的起算刑期提高到了一年,或有的提高到了两年。

   南非不拒绝引渡其国民。不过,如果因属轻罪,有待在南非对行为人进行刑事诉讼,以允许服完刑期,或者如果存在歧视风险,则可能拒绝或推迟引渡。不能以罪行涉及财政事项为由拒绝引渡请求。如果拒绝引渡,则将在南非起诉行为人。

   主管引渡的中央机关是司法及宪法发展部部长办公室。该部门将引渡请求送交检察官办公室审查,期限为 15 天。之后将该请求提交治安法院,可以对该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由司法部长作出最后裁决,也可对该裁决提出上诉。在审议引渡请求的各个阶段,都将遵守适当的程序。只要本国法律制度和《宪法》允许,南非便满足其他国家提出的条件。

   为便利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引渡工作,并加快此过程,治安法官必须接受外国负责起诉工作的主管机构发出的证明作为确凿的证据,证明中应表明该主管机构持有起诉相关人员的足够证据。

   南非设立了一个引渡委员会,以加强和简化引渡程序,并讨论和解决在这一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该委员会由中央主管当局、国家检察局、南非警察局、国际刑警组织及国际关系与合作部组成。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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