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受卢旺达《宪法》、《刑法典》和《2008 年法》管辖。《宪法》第 25 条规定,“只有在与法律或卢旺达作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引渡外国国民。然而,不得引渡卢旺达国民。”《刑法典》第 15 条规定,依照国际公约和惯例,引渡受卢旺达法律管辖。只有导致引渡请求的行为在卢旺达和相关国家法律中均属于犯罪,才允许实行引渡。如果犯罪具有政治性质或者如果为了政治原因提出引渡请求,则不允许引渡。
虽然双重犯罪是引渡方面的一项要求,但是引渡不以存在条约为条件,并且根据相互原则准予引渡请求。在另一方要求缔结条约或者不存在对等的情况下,《公约》还用作法律依据。
《2008 年法》是涉及国际合作的主要法律文书,但其适用必然限于该文书所规定的犯罪。卢旺达和审查人员均已述及这一缺陷,应当做出改革努力,以便在不可能根据互让原则开展国际合作的情况下,国际合作范围能够扩展至腐败和相关犯罪。该法规定,“如果不存在引渡条约或相关立法规定,引渡应依照程序进行,并且符合联合国大会第 45/116 号决议所通过的《引渡示范条约》所定义的原则。然而,该法的规定应构成引渡诉讼的法律依据。”
引渡的最低处罚要求问题仅在该条中述及,因为除了《示范条约》规定的以外,即 1 至 2 年有期徒刑,没有提及其他任何刑期。
《2008 年法》规定了提交请求的条件,包括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以及外国和卢旺达司法机关之间的直接交流来进行。国家检察署有权执行引渡请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可以实行暂时处分。如上文关于刑事管辖权所述,卢旺达《宪法》禁止引渡其国民,《2008 年法》规定了不引渡即审判原则。还规定为了实行引渡必须提供的保证。
《2008 年法》规定了拒绝请求的强制性理由,其中涉及歧视、定案、大赦、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所载的刑事诉讼最低限度保证。不得仅以该犯罪被视为涉及财务事项为由拒绝引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