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事项国际司法合作的 8 月 31 日第 144/99号法律第 31至 78 条对引渡作了规范。被动引渡由第 31 条作了规范,而主动引渡则由第 69 条处理,有限适用范围的简化程序由第 74 条作了规定。葡萄牙已审定一系列关于引渡的双边协定,关于一些其他协定的谈判正在进行中。一项关于葡语国家共同体内引渡的多边协定已经签署。与阿根廷、巴西和西班牙签署了另一项关于简化引渡的协定。值得提及的是,确立限制的第 144/99 号法律的条文并不排除葡萄牙所加入的公约、条约或协定确立较低限制的情形下的引渡。在对葡萄牙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协定的条文不存在或不充分的情况下,适用第 144/99 号法律(第 3 条)。
葡萄牙要求两国共认犯罪,葡萄牙法律将《公约》确立的所有强制规定的犯罪定为刑事犯罪。不过,第 144/99 号法律规定,在犯罪行为未被国内法定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反腐败公约》引渡相关个人。
可判处最长至少一年的涉及剥夺自由的制裁或措施的罪行可予以引渡。这涵盖葡萄牙根据《公约》确立的大多数犯罪;不过,旨在获取合法有利决定的被动影响力交易(如《刑法典》第 335(1)(b)条所指的)不属于可引渡罪行。根据第144/99 号法律第 10 条和第 32 条所适用的“不引渡即审判”原则要求葡萄牙在拒绝引渡时立案。
在少数情况下,葡萄牙允许引渡其国民,条件是被引渡人将返回葡萄牙接受最终判处的制裁。
葡萄牙不以条约的存在作为引渡的条件。此外,根据《葡萄牙宪法》第 8 条,可将《公约》用作法律依据。第 144/99 号法律第 3 条还可在没有充分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予以适用
法律允许在紧急情况下临时逮捕人员。第 144/99 号法律第 95 条允许强制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当判决涉及剥夺自由时,必须得到被判刑人的同意。
第 144/99 号法律第 46 条指出,所有引渡程序均应作为紧急事项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