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波兰,《宪法》、《刑事诉讼法》及适用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都对引渡作了规定。关于欧洲联盟其他成员国,移管逃犯按照欧洲理事会 2002 年 6 月 13 日关于《欧洲逮捕令》的框架决定的要求进行。
波兰可在有条约或无条约的情况下准予引渡。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可在互惠基础上进行引渡。波兰将《公约》作为引渡的一个法律依据。
两国共认犯罪是依据“基础行为”办法确定的(良好做法),不属两国共认犯罪是拒绝引渡的绝对理由。审议专家建议按照《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采取较为灵活的办法。犯罪应处以剥夺自由一年以上。《公约》中的所有犯罪均为可引渡犯罪。
《宪法》第 55 条禁止引渡国民。但如果波兰批准的国际条约规定了此种可能性,则可应另一国或国际司法机构的请求准予引渡波兰公民。
依据《公约》确立的罪行均不被视为政治罪。关于与财政事项有关的引渡请求,波兰不仅仅以其涉及财务事项为由拒绝引渡请求。《刑事诉讼法》第 604 条规定了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拒绝引渡请求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