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令 1069(《引渡法》)第 3 节规定,只能根据条约或公约准予引渡。准予引渡前,必须符合相关条约规定的被监禁或剥夺自由一段时间的两国共认犯罪原则。因此,菲律宾在批准时声明该国引渡法律有两国共认犯罪的要求,《公约》不能被视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菲律宾签订了十三项双边引渡条约,其中三项在审议时尚未生效。
绝大部分的双边条约采用“非清单式两国共认犯罪方法”。因此,只要两个国家都对基础罪行处以至少一年监禁,则该罪行就是可引渡的罪行。另一方面,一些条约采用“清单式两国共认犯罪方法”,提供可引渡的罪行清单。这些条约规定,对两国法律都准予引渡的任何其他犯罪,被请求国还可自行决定是否准予引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罪行可根据现有条约按罪行最短监禁期进行引渡。然而,因为菲律宾并未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所有罪行定为犯罪,所以这些罪行无法根据菲律宾法律进行引渡。2009 年至 2012 年只收到(和发出)一项腐败相关引渡请求,同一时期收到 12 项(和发出 1 项)非腐败相关请求,迄今为止未拒绝过任何一项腐败罪行相关引渡请求。
总统令 1069 规定,外交部长先确定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和相关条约。确定后,即将请求和支持文件转交给司法部长,由司法部长委派律师小组处理引渡案件。如请求是根据条约发出的,律师小组准备引渡申请,并将申请提交法院审理。
总统令 1069 第 3-5 节载有一般引渡条件,而现有条约对具体最低处罚要求及拒绝引渡的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理由作出规定。
引渡菲律宾国民是拒绝引渡的自由裁量性理由,但有三项条约规定,不得以国籍为由拒绝引渡。规定引渡国民是拒绝引渡的自由裁量性理由的条约遵循引渡或起诉原则。迄今为止菲律宾未曾只基于被请求引渡的人是菲律宾本国国民而拒绝引渡请求。在拒绝引渡国民的情况下,菲律宾不会考虑强制执行外国判刑。
《引渡法》第 13 条规定,对刑事案件上诉进行规范的《法院规则》的规定适用。菲律宾机关须向所有被引渡人提供救济,保障他们的基本自由权,包括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和获准保释的权利。一些引渡条约未涉及以歧视目的为由拒绝引渡的权利,但菲律宾未曾以这些理由为由拒绝引渡。